燕通电缆有限公司

燕通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1443号 申请执行人: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528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44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义务,不如实报告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拘留15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暂未实施拘留)。 本院执行过程中,还做了如下工作: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资产、网络资金、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税务、不动产登记、保险信息等进行查询;在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信息等;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其财产情况。 通过上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的情况及采取的强制措施。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暂不能执结本案,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莉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