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通电缆有限公司

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28民初2786号 原告: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通电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燕通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电缆款144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14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320元),一二项共计148320元;3.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电线电缆生产制造,被告***从事电线电缆销售,双方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截止到2020年1月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50000元,被告未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仅给付6000元,对于剩余货款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裁判。 ***未予答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线电缆,2020年1月1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原告6000元货款,对于剩余货款14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欠原告价值150000元的电缆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对该款应当及时清结,长期拖欠,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原告提出的给付剩余货款14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燕通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44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以14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燕通电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新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