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金城集团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铁岭金城集团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83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金城集团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长青园2号组团。
法定代表人党春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尹椿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铁岭金城集团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122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铁岭金城集团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铁岭金城集团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641110.59元,并负担执行费28811元。2021年1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但无可供执行余额,查封了被执行人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籍,但未实际控制车辆。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案件执行成与否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案件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高 峰
执行员 秦凤来
执行员 王效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