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欣建设集团赛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251号

申请人: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尹洪林,男,1948年1月28日生,汉族,总经理,住黑龙江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赛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陈柯帆。

本院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做出(2020)辽148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江苏中欣建设集团赛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7614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1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1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股息红利收益信息、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收益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信息。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5月对申请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