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2820号
原告: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鹏轶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经理。
原告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鹏轶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德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