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异1226号
案外人: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大青街道办事处余粮村。
法定代表人:尹洪林。
申请保全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亚明支行,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负责人:刘刚。
委托代理人:王阳,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保全人: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武军。
被保全人: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被保全人:孙文军,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保全人:孙学彦,男,194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在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亚明支行与被保全人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文军、孙学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对财产保全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期间,案外人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沈阳北方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永成
审判员  郑竹玉
审判员  钟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