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02民初2107号
原告:铁岭经济开发区首铁兴隆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树芽屯分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亮。
代理权限:立案、调查、提供证据,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开庭,辩论,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铁岭电业奕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铁岭经济开发区首铁兴隆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电业奕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经济开发区首铁兴隆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9.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774.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