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电业奕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电业奕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民终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辽宁词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电业奕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银州区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刘武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电业奕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3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同意给予解决为由,于2022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鹏
审 判 员 李喜岩
审 判 员 孙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芃
书 记 员 郑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