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灯塔交通设施工程处

申请执行人辽阳灯塔交通设施工程处与被执行人库伦旗库伦社区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24执1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阳灯塔交通设施工程处,住所地辽阳省辽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东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库伦社区服务中心,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
负责人:包清河,职务: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灯塔交通设施工程处与被执行人***库伦社区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524执1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永 胜
审 判 员 张 志 广
审 判 员 包 丰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哈斯额尔敦
书 记 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