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04民初496号
原告:辽阳灯塔交通设施工程处,住所辽宁省灯塔市卫国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东锋,系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佟克俭,系该处工作人员。
被告: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住所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
负责人:刘广宁,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灯塔交通设施工程处与被告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灯塔交通设施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0元,减半收取6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