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灯塔交通设施工程处

辽阳灯塔交通设施工程处、***库伦社区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524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灯塔交通设施工程处,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库伦镇安代家园。
负责人:刘东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库伦社区服务中心,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库伦镇三大寺南侧。
法定代表人:包清河,职务: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灯塔交通设施工程处与被执行人***库伦社区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524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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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永胜
审判员  白鹏飞
审判员  梁云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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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金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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