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民初1256号
原告:***,男,195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
被告:**,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铁岭市泰信市政设施管理维修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铁岭市泰信市政设施管理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大军
人民陪审员 周丹石
人民陪审员 赵晓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