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顺庆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重庆市某某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1902号
原告:***顺庆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城街道璧渝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5CQT09。
经营者:***,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重庆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庆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庆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庆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庆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顺庆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