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利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3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东林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626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利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西路二支路B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287007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利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7)渝0112民初23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过程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向重庆市璧山区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上诉人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重庆市璧山区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收后,七日内未交纳该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