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8625号
原告:***,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碧泉街道东林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6269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敖明勇,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敖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于2019年4月9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期满后原告***仍未预交该费用,本院依法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晨
书记员罗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