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10执229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区,组织机构代码2039462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区,组织机构代码2039438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20354217-6。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上升街13号“江南世家”住宅小区5号楼车库(建筑面积9584.41平方米)外,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车库申请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然该车库被多个法院查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为首轮查封,现已依法进入司法拍卖处置程序,本院已函告该院在拍卖款优先支付本案申请人工程款。经征求申请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渝0110执22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翼
审判员*晓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