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圆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九圆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大***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0720989347Y,住所地浑南区远航中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伯尧。
申请执行人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作出(2020)辽011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并无可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或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那寿利
执行员  张嘉来
执行员  王晓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