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922执保234号
申请人:阜新市龙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双庙镇二台子村二台子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阜新市龙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龙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大***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71868.16元并提供刘宪坤名下车牌号为辽J×××××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阜新市龙达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为防止大***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护阜新市龙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71868.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仲谋
审判员 孟凡旭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