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875号
上诉人河北先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九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经电话通知上诉人河北先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庭时间,并于2020年3月25日将开庭传票邮寄送达,上诉人已于2020年3月27日签收传票。现河北先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先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2元,减半收取3016元,由上诉人河北先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大勇
审判员 王慧莹
审判员 王 迪
书记员 牛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