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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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1587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星河路6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3387E。
法定代表人:陈国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第三人:饶单单,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饶单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以被告已为原告办理工伤申报等相关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饶单单的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