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921执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星河路6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338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92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分别为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款6491200.4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8819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525588.51元,并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58819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剩余执行款达成了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921执9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