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6民初4026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泰东河路324号、326-32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424563XT。
负责人:***。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星河路6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3387E。
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人鲲,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0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第三人:***,男,汉族,1956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人鲲,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18元,减半收取6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群
二○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