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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三阳商砼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922民初332号 原告:嵊泗县三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洋山镇风前岗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DME3Q2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星河路6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3387E。 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嵊泗县三阳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因侵犯原告财产权、经营权导致原告遭受的损失12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设立。因原告的关联人承包大洋山生态养殖暨屋顶分布式光伏示范基地项目中的一个水池项目,2020年12月由施工承包人嵊泗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申请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的环评审批,该混凝土搅拌站地点位于大洋山渔光互补生态高效养殖示范基地地块,该混凝土搅拌站工程属大洋山生态养殖暨屋顶分布式光伏示范基地项目临时配套工程,原告系该混凝土搅拌站的实际所有人。2013年3月初,被告趁原告主要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占有案涉混凝土搅拌站的生产场地、生产设施设备、原材料并强行进行生产。2021年3月开始,被告将案涉混凝土搅拌站的代加工发包给上海洋山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并将加工的混凝土用于大洋山生态养殖暨屋顶分布式光伏示范基地项目的施工和建设。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诉至我院。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系案涉混凝土生产线的所有人。不管是从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的《审查意见》还是《企业环境问题服务提醒单》看,案涉混凝土搅拌站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为嵊泗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申请法院调取的《大洋山混凝土搅拌站转让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是案外人慈溪市世军建材有限公司和嵊泗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案涉案涉混凝土搅拌站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案涉混凝土搅拌站设立在大洋山生态养殖暨屋顶分布式光伏示范基地项目,搅拌站使用的土地也并非原告所有;2.被告使用案涉混凝土搅拌站向案外人慈溪市世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对价,系合法使用;3.案外人邵洋系被告的内部承包人,同时是原告公司的监事,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计算单足以说明原告对被告使用案涉混凝土搅拌站是明知的;4.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其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依据。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提出的1200万元诉请属于严重虚假诉讼,请求法院对原告进行处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本案查明的事实,作出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案涉混凝土搅拌站地点位于大洋山渔光互补生态高效养殖示范基地地块,该混凝土搅拌站工程属大洋山生态养殖暨屋顶分布式光伏示范基地项目临时配套工程。2020年9月,嵊泗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向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申请案涉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的环评审批,项目名称为大洋山生态养殖暨屋顶分布式光伏示范基地项目配套混凝土搅拌站工程,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于同月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另查明,被告**公司系工程属大洋山生态养殖暨屋顶分布式光伏示范基地项目A标段的土建分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在本案中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原告对案涉的混凝土搅拌站享有所有权。根据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案涉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单位是嵊泗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案涉案涉混凝土搅拌站实际所有人,何谈其在诉状中陈述的被告强行占有案涉案涉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生产的事实。原告提出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嵊泗县三阳商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原告嵊泗县三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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