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21民初1730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锋翔土建工程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树新村131号。
经营者:李良锋,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生,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益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海富外塘70号。
法定代表人:许通定,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广核浙江岱山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岱山县衢山镇六条溪。
法定代表人:喻旭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锋翔土建工程队与被告舟山市益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浙江岱山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锋翔土建工程队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锋翔土建工程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锋翔土建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锋翔土建工程队负担。
审 判 员 陈萌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刘彦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