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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烟台市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2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被执行人烟台市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缴纳申请执行人罚款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执行费xxx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xx元,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