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凉山州鑫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西昌市人民政府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01民初102号
原告凉山州鑫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四川渝商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凉山州鑫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鑫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鑫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00.00元,减半收取计49900.00元,由原告凉山州鑫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昌武 审判员  刘艳红 审判员  黄 俊
书记员  张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