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9022号
原告: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88号9栋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78199。
法定代表人:罗远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安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249号中富大厦B座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945301407。
法定代表人:龙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安浪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包园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穆 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