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1557号
原告:四川鑫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赵艳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系四川鑫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罗远富,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四川渝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赵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西南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赵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四川鑫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渝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西南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鑫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鑫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卢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