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1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星光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052151708A)。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工业园区(五里坝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78199)。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88号9栋附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星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1)川34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星光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货款
642314.64元及利息、返还保证金200000.00元、货物损失
157719.84元。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无房产登记,其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星光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实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院长批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案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34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虹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辑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