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全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19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全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31973552W)。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7层7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78119)。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路88号9栋附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全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2022)川340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全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06515.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全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全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案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340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辑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