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体家体育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2165号 申请执行人:***体家体育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M8NU6N)。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D1区1202号。 法定代表人:**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78199)。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路88号9栋附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体家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2021)川3401民初3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体家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87530.9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无房产登记,其银行账户因涉及多起案件的执行被在先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体家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体家体育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案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3401民初3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辑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