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78199)。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路88号9栋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88199.5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对本院(2021)川3401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案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3401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辑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