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9005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环湖中路88号8-201室。
法定代表人曾学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天、***,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楚捷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廖政,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喜联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楚捷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湖北楚捷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因该不动产所涉土地使用权被其他法院首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首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9005执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武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