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汽运集团德兴镇村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81民初563号
原告:上饶汽运集团德兴镇村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5LAG3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环湖中路****(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145646843。
法定代表人:曾学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饶汽运集团德兴镇村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为一个月。原告上饶汽运集团德兴镇村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汽运集团德兴镇村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汽运集团德兴镇村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4元(已减半),由原告上饶汽运集团德兴镇村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