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536号
申请人: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环湖中路88号8-204室(12)。
法定代表人:曾学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23楼。
负责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39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39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何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