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5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环湖中路88号8-204室(12)。
法定代表人:曾学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大学科技园天喻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8日根据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19)鄂0192民初25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39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390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