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152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司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