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家窑煤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中2370000元银行资金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37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有利于保证诉讼调解或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家窑煤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中2370000元银行资金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370000元的财产,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成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