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2637号
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司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014273337。
法定代表人:郑彦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通,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被告:银川***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明德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74925568E。
法定代表人:王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