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银川奥泰尔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2637号

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司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014273337。

法定代表人:郑彦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通,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被告:银川***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明德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74925568E。

法定代表人:王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