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105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郑彦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董翀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25054元,执行费1065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00元,剩余部分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儒峰
审 判 员 魏 强
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焦正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