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3354号
申请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司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014273337。
法定代表人:郑彦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辉静,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申请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886736.5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046021305002100016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含支付宝款项、财付通款项)共计5886736.5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886736.55元的其他财产(包括车辆、不动产,其中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王玉平
人民陪审员  卢明晨
人民陪审员  张建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