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林州市某某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28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司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彦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林州市***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土楼村。
法定代表人:李红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市***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冀0528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林州市***青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生效法律文书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林州市***青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8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464元及执行费227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州市***青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州市***青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林州市***青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冀0528执59号限制消费令,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林州市***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冀0528执5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林州市***青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林州市***青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10日作出(2022)冀0528执59号之一执行决定书,拘留被执行人林州市***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强十五日(未找到李红强,未实际拘留)。
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林州市***青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等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州市***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赵丽卓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孔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