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8执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司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宁晋县。
申请执行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528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其电缆款45273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0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拘留十五天。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性保险信息等进行调查,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宁晋县四芝兰镇四芝兰村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