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8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司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宁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3467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