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渭执字第0114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容达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宏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齐聪颖,系该院院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未按上述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容达环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容达环保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所有的财产已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整体拍卖,其已经本院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的024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容达环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剑桥
审 判 员 杨李军
代理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