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容达环保有限公司

西安容达环保有限公司与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69号
原告西安容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
法定代表人程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宏伟,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市政街运输公司院内,系西安容达环保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渭蒲路与南环路什字。
法定代表人齐聪颖,院长。
原告西安容达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达公司)与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经开区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容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宏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开区医院法定代表人齐聪颖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容达公司诉称,2012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合同》一份,合同总造价为110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施工义务,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共计支付工程款640000元,经原、被告对账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60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容达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渭南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准登记通知书、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渭南市卫生局文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经开区医院的登记信息及被告主体适格;2、《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内容的事实;3、税收管理证明一份、税务发票两份,证明原告已完工;4、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对账单一份,证明原、被告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及被告付款情况;5、证人周荷英、师亮证言,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属实以及被告欠原告460000元的事实;6、渭南经开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设备签收单一份,证明被告在2013年4月28日验收合格。
被告经开区医院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原告容达公司提供的证据,因被告经开区医院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容达公司提供的《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合同》、税收管理证明、税务发票、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对账单、证人周荷英、师亮证言、渭南经开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设备签收单及被告在民政部门的登记情况,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及被告欠原告460000元的事实。因被告经开区医院在指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容达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9日,原告容达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经开区医院作为甲方签订了《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2、工程地点: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内;3、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除臭工程、调试、工程验收、人员培训;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0天(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期影响的双方协商顺延;四、质量要求: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工程;五、合同总价款:1100000元……十、合同款支付方式:无工程预付款,款项按工程进度支付。完成施工进度计划表中项目1、项目2、项目3和项目4后,支付合同款的50%;完成施工进度计划表中项目5和项目6后,支付合同款的30%;剩余合同款15%待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质保金5%一年后付清……十二、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或履行不当,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义务,如违约方在收到书面通知3天内仍未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2、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对另一方负赔偿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容达公司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经开区医院于2012年11月19日、2013年1月31日分别向原告容达公司支付300000元承兑汇票、340000元(转账200000元、车辆抵扣140000元),两次合计640000元。该工程于2013年4月28日完工。另查,被告经开区医院职工周荷英在对账单上载明“经核实:截止2015年1月21日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渭南医院)共支付西安容达环保公司款项合计640000元(大写金额:陆拾肆万元整)。确认人:周荷英,2015年1月21日。”又查,2011年12月29日,被告经开区医院在渭南市民政局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014年3月18日经渭南市卫生局批准,该院变更为渭南医院,并刻制新印章,但未在渭南市民政局办理相应更名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渭南市卫生局文件、渭南市民政局文件、《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合同》、税收管理证明、税务发票、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对账单、证人周荷英、师亮证言、渭南经开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设备签收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经开区医院作为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依法应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遵守相关登记管理制度。被告经开区医院虽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更名,但始终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亦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应更名登记,故其名称仍应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被告经开区医院主体适格。原告容达公司与被告经开区医院签订的《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合同》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应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容达公司按照要求施工完毕,工程完工超一年,原告容达公司要求全部支付剩余款并无不妥,故原告容达公司要求被告经开区医院支付460000元,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容达环保有限公司人民币4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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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薛沙荣
审 判 员  申晓娜
代理审判员  韦 平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华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