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终8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路路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5号3单元1楼5号。
法定代表人:何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赤岭泰园工业城鞋材鞋料批发市场C栋024号。
负责人:颜文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开县新城中原街1巷92号。
法定代表人:陈关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富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东县泰园银基商贸中心东南面地段。
法定代表人:康宗柱。
上诉人四川路路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富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3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四川路路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路路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路路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陈谦
审 判 员 林峥云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锦云
书 记 员 梁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