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灌南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2840号
原告: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灌南中等专业学校,住所,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泰州南路**div>
原告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灌南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灌南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
审 判 员  沈智慧
人民陪审员  钱 兴
人民陪审员  傅庭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