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安星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2837号
原告: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6幢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
被告:淮安星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耿昌波,总经理。
原告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安星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星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判员  沈智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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