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执298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6幢11层。
法定代表人:周政。
委托代理人:郭金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宦小马。
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5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告江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3元,由被告江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相关财产查询,查明:
1、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无房产、无车辆;
2、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农业银行灌南县支行的银行账户有余额106917.71元、农业银行丹阳皇塘支行的银行账户有余额70031.96元,因被其他法院首轮冻结,本案无法扣划;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4月21日,申请人如需续封应于上述日期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
4、本院多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于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再次进行查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12月8日和2021年5月7日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或下落,申请人未能提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行到剩余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盛云峰
审判员  彭鸣俊
审判员  胡维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书风